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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阅卷、成绩计算等事宜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0-04-02  点击:

一、阅卷工作是整个教学环节过程中把好质量关的重要一环,教师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开展此项工作,务必做到:

1、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严禁主观随意给分和打人情分现象的发生。

2、认真统分,保证小题分之和与总分相符。

3、对非客观性试题评分,必须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严防随意给分、扣分弹性过大。

4、评分操作要求:在对一门课程试卷评分过程中,全记正分。

5、对60分边缘的试卷,必须实事求是,慎重处理。60分——65分的试卷为试卷抽查的重点之一。

6、要认真复查所阅试题或试卷,争取做到阅卷环节的零错误。

7、阅卷要严肃认真,原则上不得涂改分数,每份试卷涂改原则上不得超过2处,教师须在涂改处签字。成绩登记时要仔细认真,总成绩原则上不得涂改,确因笔误等特殊原因需涂改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并在涂改处签上操作人的名字。

二、学生学期课程总成绩的计算要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无中期考试:平时(作业)占30%,期末占70%(无实验课课程)。

2、有中期考试:平时(作业)占10%,中考占20%,期末占70%(无实验课课程)。

3、无中期考试:平时(作业)占20%,期末占80%(有实验课课程)。

4、有中期考试:平时占10%,中考占20%,期末占70%(有实验课课程)。

5、教师不得随意按其他方式或其它比例计算学生总成绩。

6. 教师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上交有平时成绩记载的原始成绩登记册(一式三份),并在其中注明总成绩计算方法。

7. 成绩一经评定上交后,未经院办公室复核、认定,不得更改。

三、本、专科试卷,仍按教务处规定进行装订,下学期将对试卷进行全面复查。

数学学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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